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复学,殷行司法所于近日在线上举办了主题为“疫无情,法有意,依法维权建小康”的法治讲座。
讲座邀请了沪灿律师事务所陈育新律师主讲,梳理了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遇到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为辖区调解干部排疑解惑,赋能法治中国,助力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讲座内容精彩回顾
Q:承租人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使用租赁房屋、场地等为由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如何处理
陈律师:承租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关停特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或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不能协商一致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租期、减免租金。
Q:因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请求肺炎传播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
陈律师:因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请求肺炎传播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故意破坏他人防护装备、故意以在公共区域喷口水等方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未依照政府相关部门防控要求履行防控义务造成他人感染的除外。
Q: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陈律师: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