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杨浦区律师 >> 杨浦区动态

老人花钱买墓地 儿子却想非法侵占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29
导读:  L老太今年88岁高龄,老人有8个子女2010年10月,老人带着2位女儿与三儿子前往松江某公墓为自己购买了一座墓地,由老人出资、购买墓地的证明放在三儿子这里。现过了近10年,园方通知老人要交墓地保管费,需要提供购......

  L老太今年88岁高龄,老人有8个子女2010年10月,老人带着2位女儿与三儿子前往松江某公墓为自己购买了一座墓地,由老人出资、购买墓地的证明放在三儿子这里。现过了近10年,园方通知老人要交墓地保管费,需要提供购墓证明,但三儿子拒绝提供。L老太哭诉着说当时自己拿出45700元购买的,二个女儿都在场。

  法治专员在了解到辖区内居民L老太太的家庭纠纷需要参与调解后,连同居委干部和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在居委会进行了协调。

  调解会当天,L老太与她的两个女儿还有当时办理墓地的工作人员都参与了本次调解,但三儿子未到场。就在了解事件过程中,三儿子的岳母突然也来了,一见到亲家就破口大骂,一些平时的家庭矛盾瞬间爆发出来,为此,法治专员等人只能先平复他们的争吵,再商议需解决问题。

  在劝离岳母离开后,法治专员对在场的当事人提出一些建议:

  1、居委会再次搭平台找老三协商调解。

  2、由墓地园区提供当时购买墓地的复印件证明。

  3、由当时购买墓地的工作人员与当时在场的女儿写证明该墓地的费用是有L老太所出。

  由于主要当事人老三未当场。此次调解未能当场和解。但事后法治专员在后续回访中了解到L老太及家人根据法治专员提出的建议又多次找老三协商后,现在已经拿回了墓地证的,L老太压了许久的烦恼得以解决!

  相关法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