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贵溪法院向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江西省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4月13日,毛某以张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张某得知毛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威胁毛某,毛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并向法院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伤情鉴定书及病历等。
在接到毛某的申请后,经办法官立即到派出所联系经办民警询问张某殴打毛某的情况,调取了毛某的询问笔录;并询问了被申请人张某。经过调查,查明毛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多次争吵;2016年3月31日在火车站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张某当场对毛某实施殴打,并致毛某脸部和手臂受伤,经鉴定,毛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贵溪法院经审查认为,毛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故向张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威胁、殴打申请人毛某”。
据悉,经办法官接下来还会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给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村委会和妇联等相关部门,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畅通执行。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针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在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