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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的公告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28
导读:为加强行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石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将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我局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来的《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该送审稿由市环境保......
为加强行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石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将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我局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来的《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该送审稿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并委托华南师范大学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0月21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市行政中心北楼七楼云浮市法制局法规审查科;

2.传真:0766-8932178;

3.电子邮箱:yfsfzj@126.com;

提交意见时请一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附件:1.《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

2.关于《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

的起草说明

云浮市法制局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云浮市石材行业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石材行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石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石材生产加工,是指以大理石、花岗岩石材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天然石材制品的生产加工和以石英石粉、河砂、石材边角料、树脂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人造石材制品的生产加工。

石材的采掘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材生产加工的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石材行业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石材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石材行业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石材行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和完善石材污染防治技术改造以及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材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石材生产加工禁入区和限制区;制定本辖区石材生产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整改、清理、关停、取缔石材生产加工违法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石材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编委、县人民政府制订全市石材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石材加工集聚发展布局;查处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依法落实石材企业环保技术设备改造、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负责石材生产加工单位、废渣综合利用企业、废渣处置堆场的立项备案工作;会同国土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制定石材生产加工行业准入指导意见;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石材废渣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市规划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石材边角料综合利用项目和人造石废渣处置堆场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石材生产加工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石材生产加工单位依法查处;办理石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石材边角料综合利用项目和人造石废渣处置堆场项目用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石材行业园区或石材生产加工区范围内,按照石材行业准入标准办理营业执照;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石材生产加工单位依法查处。

云计算、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建立石材生产加工单位数字管理平台,实现石材生产加工信息多部门共享。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材生产加工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依法对生产、销售的树脂产品的予以监管。

国资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组建石材废渣专业收集和运输公司,统一清运石材废渣;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制定石材废渣处置收费方案和收费标准。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材生产加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消防许可证的办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石材废渣废浆运输过程中掉落、遗洒、飘散污染公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倾倒石材废渣等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进行查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打击石材废渣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石材废渣运输车辆道路秩序、安全管理,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打击倾倒石材废渣环境违法行为。

税收主管部门对石材生产加工单位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石材生产加工单位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石材生产加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对石材生产加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办理安全评估手续。

供电主管部门负责石材生产加工单位用电报装和供电,对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石材生产加工单位不予供电。

水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河道、水库倾倒石材废渣的违法行为;配合协助办理人造石废渣处置堆场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

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协助办理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石材边角料综合利用项目和人造石废渣处置堆场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其他对石材行业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石材行业商会、促进会等行业中介组织应在石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订、技术研发、生产管理、信息交流、法规宣传、服务会员、行业自律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协调、服务的功能与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监管,提升石材行业发展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石材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石材生产加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石材生产加工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石材行业园区规划建设,形成集群效应。鼓励石材企业规模化发展,提高石材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材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石材废弃物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石材废弃物利用、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石材企业的技术设备改造、石材边角料及废渣综合利用和环保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法落实和完善石材企业技术设备改造、废弃物综合利用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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