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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17 浏览:0
导读:导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主要会运用在走法律途径来决定房产分割的情形。那么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呢?其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自愿协商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

  导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主要会运用在走法律途径来决定房产分割的情形。那么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呢?其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自愿协商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找法小编提醒您: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往往是矛盾百出。如今的房价一路攀升,房产的分割更是显得引人注意。在进行房产的分割时,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然,没有一点的规范,房产的分割就会乱套。

  

  导读:大部分售后公房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分呢?也不尽然,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而且产权所有人不能收回,因此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分价值。

  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二)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

  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

  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依据。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意见;若达不成,一般由原告申请评估。当然,不是必须委托评估,可通过竞价、拍卖等形式处理。

  一、房屋分割中的问题

  ⒈关于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存在时间跨度、房产证的取得与登记,这些原因导致共有房产认定的争议。

  ⒉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离婚纠纷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方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公房,也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处理比较复杂。

  对于“部分产权”房,司法实践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⒊关于承租公房承租权问题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方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判断产权方归属的标准

  ⒈婚前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⒉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的,一般认定系一方财产。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期待权归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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