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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90万“彩礼”订婚 女方拒绝结婚判返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17 浏览:0
导读:一男子为求婚竟出天价“彩礼”,后因女方拒绝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纠纷。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周靓返还原告熊常礼金款25万元。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

  一男子为求婚竟出天价“彩礼”,后因女方拒绝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纠纷。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周靓返还原告熊常礼金款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与被告周靓恋爱,2008年3月31日原告为了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周靓人民币90万元,2008年11月5日原告通过媒人杜瑞、刘玉之手给被告周靓父母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2008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风俗支付给被告周靓亲属“红包”1.1万元。后由于被告周靓拒绝与原告结婚,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几次返还原告现金45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汇给原告之姐熊小岚20万元,合计65万元,尚欠原告25万元及“四金”等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5万元,并返还“四金”和红包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熊常给付被告周靓现金90万元是基于双方婚姻缔结为前提,其给付的款项应视为“彩礼”。被告周靓反悔,拒绝与原告结婚,应视为违约。后虽经原告追讨,被告先后返还65万元,但尚欠25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及订婚时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礼物1.1万元,该“红包”、礼物应视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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