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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上户口未实际收养 收养关系判无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2 浏览:0
导读:“养女”落户十一年但却从未与“养父母”一起生活过,“养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2014年9月22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李XX夫妇与养女小芳(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19

  “养女”落户十一年但却从未与“养父母”一起生活过,“养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2014年9月22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李XX夫妇与养女小芳(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1991年5月,李YY的母亲在武宣县汽车总站抱回小芳抚养,李YY母亲去世后,小芳随李YY夫妇生活并由李YY抚养。2003年5月15日,李YY为避免超生被单位开除,就将小芳的户口迁到堂兄李XX处与李XX共一本户口薄,与户主的关系是养女关系。但是小芳落户李XX家后,李XX夫妇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小芳从1991年5月起仍一直在李YY家居住生活,由李YY夫妇抚养,从未与李XX夫妇一起居住生活过,彼此也没有多少来往。2014年8月10日李XX夫妇起诉到武宣县法院,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李XX夫妇在收养小芳时,已于1981年8月12日生育有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李XX夫妇收养小芳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小芳起初和李YY母亲生活,随后一直与李YY夫妇生活,从未与李XX夫妇生活,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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