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律师谈结婚(五)—— “欺诈结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2 浏览:0
导读:关于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我国没有关于欺诈结婚可撤销的规定。原因在于欺诈婚姻的特点,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有犯罪前科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

关于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我国没有关于欺诈结婚可撤销的规定。原因在于欺诈婚姻的特点,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有犯罪前科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关于欺诈婚姻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法治原则,在我国,被欺诈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按照无效婚姻或者处理。关于这个问题,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者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