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接受男方钱款后悔婚 女方被判返600万日元彩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2 浏览:0
导读: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与一位比自己年长三十岁的日本男子谈恋爱。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结婚意愿并给予女孩数量可观的金钱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结婚。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郁灵接受原告山田6,000

  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与一位比自己年长三十岁的日本男子谈恋爱。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结婚意愿并给予女孩数量可观的金钱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结婚。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郁灵接受原告山田6,000,000日元属于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2003年初,在上海投资的日本籍男子山田与年青的女孩被告郁灵相识,不久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山田经常给女孩几十万日元的生活费。2007年初,原告山田提出与被告结婚的意愿,并于同年四月,将准备用于结婚的费用6,000,000日元转交给被告。之后,被告便开始躲避原告,迟迟不办理结婚手续,双方恋爱关系也因此终止。原告见与被告结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田认为,被告没有与原告结婚的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钱款。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恋爱期间是收到原告的汇款,但这是原告自愿给予的,与结婚无关。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善良风俗是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伦理道德。根据我国的善良风俗,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对方的钱款数额以满足一般生活水准为限,资助对方往往存在某些特殊的事由,如上学、患病等。钱款金额、礼品价值巨大,应视为彩礼处理。原告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的小额汇款可以认为是原告赠予的生活费用,可以不返还;但原告在表达结婚的意愿后给被告的大额汇款应视为彩礼和准备结婚的费用,被告明确不愿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原告主张退还这些钱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