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罗某自由恋爱,并于1986年3月4日在当地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1998年罗某因公出差到广东韶关,认识发廊女陈某,并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之后,罗某与陈某经常往来,并为陈某租好房屋购置生活用品,2000年8月陈某与罗某生一双胞胎男孩,黎某发现其夫与陈某的犯罪事实后,到当地机关告发,法院认定罗某与陈某的事实后,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罗某被判刑后,其妻黎某认为,由于罗某的重婚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及损害赔偿二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置妻孩不顾,与她人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行为具有过错,黎某主张的诉请,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罗某应赔偿黎某损害赔偿费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