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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财产分割起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4 浏览:0
导读:我镇司法所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一起因非法同居感情破裂,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所引起的纠纷。经查:王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光武镇某自然村;王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人于2005年阴历

  我镇司法所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一起因非法同居感情破裂,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所引起的纠纷。

  经查:王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光武镇某自然村;王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人于2005年阴历正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未生育子女,现因感情不和双方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产生纠份,各执己见,经村干部多次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并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我所受理该起纠纷后,组织人员对纠纷事实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男方给女方家彩礼6000元、见面礼2000元、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衣物若干,女方陪送嫁妆有组合家俱一套、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床上用品若干、日用品若干。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了农用四轮车一辆、电动车一辆,无债权债务。男方要求女方家退还彩礼,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要求,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农用四轮车、电动车),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各持已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已按习俗举办婚礼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调解该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时,我所认为不能一味地以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为由而对男方的请求给予支持,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较短则应返还彩礼,若同居时间较长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彩礼或不予退还。

  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化解矛盾,认识统一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

  1、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2、男方王某自愿放弃索要给女方的6000元彩礼款

  3、女方王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4、男方王某一次性补助女方生活费1500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

  【点评】从该起纠纷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现象在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仍较为普遍,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因同居前互相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又受传统习俗的影响,草率举行了结婚仪式,认为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成为合法的夫妻,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至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因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导致关系恶化甚至发生暴力冲突,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各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司法所作为基层普法工作的主体,应当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对广大农村居民进行诸如《婚姻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宣传,着力维护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排除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农村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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