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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纠纷终平息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4 浏览:0
导读:男女之间因同居引发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案前后,屡次发生过激行为,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在“三新”大讨论活动中,海安县法院李堡庭副庭长缪宏勇法官不厌返复,先后二十多次组织双方或单方调解,通

  男女之间因同居引发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案前后,屡次发生过激行为,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在“三新”大讨论活动中,海安县法院李堡庭副庭长缪宏勇法官不厌返复,先后二十多次组织双方或单方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和耐心细致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2004年,储某入赘到刘某家中,但未依法正式登记。2006年,刘某与储某同居关系解除,双方约定今后以兄妹相称。此后,储某一直居住在刘某家中,刘某本人在海安县城开店并另成立家庭。

  近年来,储某多次与刘某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引发诉讼。储某认为,虽然已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其以入赘形式生活到刘家,若“离婚”回去已经是一无地、二无房、三无面子。针对刘某要求返还二万五千元及摩托车的诉求,储某称其曾为刘某开店付出二十三万元,如刘某不返还拒绝搬离刘家。纠纷发生后,储某多次打骂、用菜刀威胁刘某父母,甚至用铁链锁住大门不让刘某父母回家,致刘家人对储某恨之入骨,双方家族由此势不两立。一起普通的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演变成严重影响当地稳定、和谐的矛盾隐患。

  开庭前一天晚上,储某与刘某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刘某闻讯后遂带了五六名社会青年回到家中,将储某打伤,致使其无法参加开庭。第二次庭审时,储家的一名亲戚在旁听席中借中午喝了些酒嚣张地大喊大叫,严重影响庭审秩序,被法警驱逐出庭。过后没几天,储某携带刀具到刘某丈夫家中闹事,被当地群众捆绑到树上。经公安派出所到场对双方疏导教育后,储某才得已回家。然而,储某不思悔改,在回家的途中,改变方向,至刘某回家的必经之地伏击,伺机采取过激行为,但未果。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

  缪宏勇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双方的过激行为予以阻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面对面调解收效不大,还有可能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缪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办法,分别约刘某与储某进行调解,在做完一方思想工作后又安排另一方来调解,先后数十趟,不计丝毫劳累。因双方的积怨较深,加之该案处理期间双方又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调解工作异常艰辛。缪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尽量多的时间甚至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善于抓住有利契机,重点攻坚,乘势追击,及时突破当事人的“心结”,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令人欣慰的是,通过前后长达二十多次的调解,原告刘某终于认识到,这二万五千元是其父在自己与储某同居关系解除后给储某的,储某予以返还可能性不大。同时,刘某本人意识到,与储某的纠纷一天不解决,自己父母和丈夫及孩子就一天不安宁。与此同时,储某也明白索要二十三万元缺乏法律及事实的依据。

  双方的思想认识逐渐靠拢后,缪法官认为做成双方思想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关键是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有一定利益瓜葛和刘某的实际经济能力,建议刘某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储某尽快做个了断。刘某表示同意。

  此后,缪法官又反复做储某的思想工作,使储某确信超越限度的愿望难以实现,一辈子呆在刘家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意在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基础上“曲终人散”。最后阶段历经一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刘某补偿储某八万五千元,从此储某不得生活在刘家。

  协议达成后,为防节外生枝,缪法官及时组织执行。执行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亲友未发生任何纠纷。

  纠纷的圆满解决让缪法官长长地舒出一口气,尽管工作的艰辛几乎让其不堪回首,但真正的“案结事了”让其心满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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