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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金融机构的信用与交易安全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当前,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状告金融机构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认识上存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金融机构的信用与交易安全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当前,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状告金融机构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且裁量标准不一,甚至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结果却截然相反,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往往是一审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金融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裁判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观点各异,众说纷纭,造成了此类案件申诉率居高不下。又由于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对储蓄存款合同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防范形形色色金融诈骗,确定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客户和金融机构责任分担问题,成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类型

  冒领存款纠纷案件,是指存折、存单、银行卡及其他存款关系凭证的真实权利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以外的人,通过冒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从金融机构支取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卡帐户中的金额,造成该帐户中的金额减损,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卡的真实权利人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要求其兑付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案件。下面按照冒领方式的不同,对冒领存款纠纷分析如下。

  (一)储户因遗失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含印章、印鉴)或因保管不善被窃取,导致储户以外的人持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到金融机构冒领存款而引发的纠纷。如存款凭证、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窃后,拾得者或盗窃者冒充储户提取存款;家庭成员未经储户同意,擅自取得储户的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到金融机构提取存款;单位职工盗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和印
鉴,到金融机构办理转帐或取款手续,将单位存款转移或窃取等。

  (二)储户恶意骗取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金融机构存款而导致的存款冒领纠纷案件。如储户用自己的信用卡或银行卡、身份证件、存款密码在异地提款后,又以存款被冒领为
由向金融机构主张存款权利而引发的存款冒领纠纷;储户将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存款密码交与他人,让他人采取直接冒名领取或以克隆、伪造的相关存款凭证、身份证件骗取金融机构存款而引发的存款冒领纠纷。

  (三)因存款挂失问题而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存款冒领纠纷。如存款被储户以外的人利用非法手段办理挂失手续而冒领;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被其他人冒领存款。

  (四)因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含印章、印鉴)的主要内容和存款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冒领的纠纷。如储户因不慎将存款凭证、身份证件的主要内容或存款密码泄露,被他人获得,他人利用这些信息伪造或克隆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到银行冒领存款。

  (五)因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含电子签名)的主要内容和存款密码被窃取导致存款被转移或使用而引发的存款冒领纠纷。如储户因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被他人利用计算机病毒、黑客技术窃取帐号、密码、身份证件信息等重要信息,他人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电子银行业务非法转移、使用储户的存款,或利用这些信息克隆、伪造有关存款凭证、身份证件而冒领存款。

  二、处理冒领存款纠纷案件最具争议的问题

  (一)取款权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识别问题

  金融机构是否尽了审查识别取款权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认为是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最重要因素。对于这个问题,金融机构、储户和法院之间有不同的认识。金融机构普遍认为,金融机构识别取款权利人,需要根据储户存款(即签订存款合同)时约定的不同取款方式来加以确认。如果储户在存款时选定的取款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则金融机构对取款权利人的认定方式就是确认取款人是否掌握正确的密码;如果储户存款时选定的取款方式为凭身份证件支取,则金融机构对取款权利人的认定方式就是确认取款人是否能提供
与预留身份证件形式上一致的身份证件;如果储户存款时候选择了凭印鉴支取,则金融机构对取款权利人的认定方式就是确认取款人是否能提供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如果储户
在存款时对以上三者都选了,则金融机构对取款权利人的认定方式就是确认取款人是否掌握正确的密码并提供与预留身份证件形式上一致的身份证件以及印鉴;储户选定不凭密
码、印鉴、身份证件支取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认定任何持有该存款凭证的人均为合法的取款权利人。同样,在电子银行业务中,金融机构也是凭取款人提供的取款密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电子签名文件来确认取款人是否为取款权利人。对取款人身份证件及存款凭证及银行卡的审查,金融机构承担的是形式审查责任而不是实质审查责任。储户则认为,储户把钱存入金融机构后,这笔钱的保管者是金融机构,自己只享有债权,而不必过多地为存款的安全负责。金融机构在储户取款时应当负有确认存款凭证及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密码是否正确,只要是其他人冒领了储户的存款,金融机构就应当承担对取款主体确认错误的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这一问题上,一些法院认为,除了金融机构普遍认同的确认义务外,金融机构还应当确认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同时,还有些法院在审判中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身份证件真实性作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如果因金融机构对伪造的身份证件或伪造的存款凭证及银行卡未予以及时辨认而导致存款被冒领,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存款被冒领的违约赔偿责任。该问题是长期以来争议最激烈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二)因存款密码泄露而引起的责任分担问题

  密码泄露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导致存款冒领的主要原因,但并非是唯一原因。有时非经刑事调查,密码泄露的事实很难查清,责任也很难区分,因此社会各方对存款密码泄露后责任分担问题意见不一。金融机构认为,密码是储户设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直接掌握储户密码,密码主要保管者是储户,他人用储户的密码冒领存款,储户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金融机构泄露密码。但储户认为,知道储户密码的只有金融机构和储户,如果在储户没有泄露密码的情况下,他人利用储户的密码冒领了存款,那么金融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密码泄露的证据非常难收集,就存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认识不一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加之观念上的差异以及认识水平上的不同,导致了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

  (三)存款冒领案件中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各方的观点也不一致。金融机构认为,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于储户提出的由于金融机构过错而导致存款被冒领的主张,储户应当提出证明金融机构有过错的证据。但储户则认为,储户与金融机构从法律关系上讲是平等主体,但是在储户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信息显然不对称,特别是储户并不掌握金融机构的一些内部流程,对于冒领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储户一无所知,而金融机构却是全过程参与,掌握全部交易信息,因此认为存款冒领纠纷中的主要举证责任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冒领存款过程中操作完全符合规定,也就是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合同法》中并未对储蓄合同作出规定,不同法院对冒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认识不一,因此责任的划分标准以及责任的分担比例也不相同,甚至相差甚大。

  (四)“先刑后民”原则是否适用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的问题

  先刑后民原则一般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对于冒领存款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有很大争议。金融机构有关观点认为,密码泄露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查清是哪一方泄露了存款密码对于确定各方在纠纷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要,是存款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而该证据的取得和事实的查清,一定要从有关存款诈骗嫌疑人那里获得,如果嫌疑人尚未抓获,无从获取相关证据并查清事实,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能定案,因此一定要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但法院中的多数观点则认为,密码泄露并不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唯一原因,在有些案件中,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也是导致冒领的重要原因,在法院可以查明或已查明一些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不需要等刑事案件了结后再行审理,可以就已经确认的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同时,由于一些案件相当复杂,刑事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如果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则使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以及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主张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

  三、金融机构与储户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其内容

  金融机构与储户的关系在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被认为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尽管我国《合同法》对储蓄存款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引起了一些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关注。由于储蓄存款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现行法律并未涉及此类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

  储户将款项存入了金融机构,实际上是将属于储户所有的款项借给了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对其占有、使用、处分和支配,也就意味着款项的所有权已从储户转移到了金融机构,而此时的储户因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从原先对款项的所有权转化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即储户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向其返还本金并有权因金融机构的借款向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因此,存款的所有权归金融机构,第三人因伪造存款凭证、银行卡以及身份证件而冒领存款,其直接骗取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而非储户本人所有的财产。至于金融机构以向第三人付款为由拒绝对储户付款,金融机构是否应对储户承担法律责任,则应取决于银行对储户的拒付是否构成违约,因为金融机构与储户是储蓄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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