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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孩子改母亲姓 父亲不得拒付抚养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六年抚养费的案件。2008年3月,原告的母亲王某与被告贾某因性格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由其母亲王某抚养,贾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六年抚养费的案件。2008年3月,原告的母亲王某与被告贾某因性格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由其母亲王某抚养,贾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转眼六年过去了,被告贾某一直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无奈将被告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某按照当初其与母亲的约定给付一直拖欠的抚养费。在开庭前,承办法官经过询问才知道被告一直未给付抚养费的理由,原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后,未经被告允许将原告的姓氏改随其姓,被告知道后很气愤,因此才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法官在知道案件背后的故事后,告诉被告婚生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然后又对原告的母亲进行了劝解,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最终体谅了原告母亲擅自改变姓氏的行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2014 年12月1日前将拖欠的抚养费全部付清,并表示以后会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张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将原告的姓氏改成其姓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被告以此拒绝给付抚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加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无论跟随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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