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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一、探望权的概念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二、立法目的 原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




一、探望权的概念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二、立法目的

原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解除。

夫妻双方虽因离婚而成为陌路人,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不变的。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四、探望权的中止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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