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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是为更好行使监护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讲习班暨经验交流会日前在四川召开。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介绍,多家试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区,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意味着,对孩子监护不当的父母等监护人,将

  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讲习班暨经验交流会日前在四川召开。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介绍,多家试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区,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意味着,对孩子监护不当的父母等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等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公众感伤、愤怒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监护制度的反思。不少人呼吁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监护

  事实上,完善的监护制度至少须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监护权确定及内容相关制度;二是监护权监督制度;三是监护权强行终止制度;四是国家代位监护制度。这四方面,每一项都是前一项的保障,撤销监护权正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监护权强行终止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在原有规则基础上,有了两项进步:一是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后,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二是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这也意味着失责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剥夺,但是抚养义务不能被免除。

  然而,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剥夺家长监护权后对未成年人的有效救济机制,也即家庭监护不足或不当时的国家代位监护制度。这就导致现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使得20年多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从而让该制度成为“僵尸”法条。

  另一方面,监护权监督制度又是主要以罚款和剥夺监护权等惩罚性法律为主,在国家和社会没有为孩子提供最终保障的现实语境下,家长接受处罚,未成年人势必也要跟着倒霉。使得监督监护权沦入尴尬境地,不仅无法保护到孩子,反而可能让孩子无家可归。这就使得整个监护监督制度跟着形同虚设。而失去了监督的监护,自然难以让孩子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甚至让一些家长认为监护只是家事,甚至有恃无恐,大行“家法”,侵害孩子权益。

  自去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起草了《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类具体诉讼主体、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监护权归属、监护资格恢复等一系列监护权强行终止和国家代位监护制度的核心问题。

  而目前,民政部即将公布第二批试点单位。虽然相关《意见》目前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未正式公布,但在原有法律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对试点工作起到指导作用。通过试点工作为《意见》的正式出台提供宝贵经验,并为将来相关制度法律化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最终,为孩子们编织起一张无微不至的监护之网。林济生(北京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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