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程序
1、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登记 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3、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二、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三章第 25条收养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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