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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建议逐步取消超生罚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昨天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其中作出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治今后改进方向的《中国计划生育法治状况》报告。报告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昨天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其中作出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治今后改进方向的《中国计划生育法治状况》报告。报告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亦应逐步取消。

  建议逐步取消超生罚款 专家称逐步过程较漫长

  “之所以说‘逐步’,主要是考虑到一个过渡性阶段”,报告建议,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如此就可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报告表示,这一主张基于对未来的社会发展预期,认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可能向欧美国家趋近,家庭的发展模式、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将有类似改变,一个明显的例证即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相对一二十年前已出现明显下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陆教授表示,社会抚养费过去叫“超生罚款”,是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下位法,即地方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征收的,如果要取消,就得修改法律和条例,因此这个“逐步”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专家认为取消超生罚款须长期坚持

  陆教授指出,取消“超生罚款”与当前备受关注的二胎政策是否放开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因为即使放开二胎政策,生三胎、四胎的话仍要按相关的规定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他提到,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公平,现在还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多数人在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根据这个进行制裁,且不太透明,地方征收有随意性,根据自由裁量权,最高的收9倍,有的3倍,有的6倍,如何裁定,如何更透明,需要去思考。

  陆教授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与否主要在于理念,现在计划生育毕竟还是基本国策,可能还是要长期坚持,今后我们如果由计划生育走向家庭自主生育的话,那时候就没有征收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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