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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研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关于我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研究借款人须提供真实情况 利息不得先扣 未按时还款 应付逾期利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借款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移转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研究

  借款人须提供真实情况 利息不得先扣 未按时还款 应付逾期利息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借款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移转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的货币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但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致使借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情况,只有了解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才能使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发生纠纷,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1.借款合同以货币为标的物。

  2.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同时也考虑到在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但法律应认定为有效。

  借款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1.借款种类,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款两大类。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必须规定所贷款项的用途。

  3.借款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不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而且有时还应明确每次提供或者偿还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4.借款利率,借款合同一般规定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其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

  5.借款期限,这是借款可以按合同合法使用借款的时间,到期一般应无条件偿还本息。

  6.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7.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

  三、借款合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出于收款及时、安全的考虑,可以与借款人约定担保条款,让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

  四、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过程中,贷款人为了贷款安全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便对借款偿还本息的能力作出适当判断,以决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该项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五、借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对于支付借款利息的期限,当事人一般在借款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否则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支付借款利息问题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不过,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考虑,规定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六、贷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后,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七、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这样规定主要出于保护贷款人为了安全收回贷款的考虑,这便于贷款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以便及时作出反应。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通过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这样就会增大银行到期收回贷款的安全系数,使贷款的风险降低,同时也会促使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

  但是,贷款人不得滥用对借款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即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否则贷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借款使用用途。

  否则,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因此,借款人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八、贷款利率

  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国家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贷款用途,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保证重点,对各种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幅度,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

  九、借款人的借款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人不同意的,借款人不可以展期。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可以重新确定展期后的借款利率。

  十、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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