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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为讨债拘禁人 往身上浇水强令赤脚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中新网西峡3月1日电 (记者贾亲亲 通讯员时权吉)对于王某来说,2009年7月20日就是一个恶梦。被告人刘某以王某欠钱为由,伙同另一被告人刘乙,将王某骗出,并另叫两人看管,期间还遭到殴打、往身上浇水、强令赤脚走等恶

中新网西峡3月1日电 (记者贾亲亲 通讯员时权吉)对于王某来说,2009年7月20日就是一个恶梦。被告人刘某以王某欠钱为由,伙同另一被告人刘乙,将王某骗出,并另叫两人看管,期间还遭到殴打、往身上浇水、强令赤脚走等恶劣人身侵害,直到两天后才被河南省西峡县警方解救。日前,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了此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乙、温某、刘丙拘役五个月。

据了解,200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以王某欠钱为由,伙同被告人刘乙,租用杜某的黑色现代轿车到西峡县城北环路王某家,将王某骗出并带至淅川县城,先后给温某、刘丙联系,叫其二人过来帮忙看管王某。刘甲等人先后将王某带至淅川县城的宸龙宾馆、科技公寓及淅川县金河镇王万岭村郭家山组的郭某家进行看管。期间还对王某进行殴打、往身上浇水、强令赤脚走等手段逼王某联系亲朋还钱。直到2009年7月22日19时许王某才被西峡警方解救,四被告人亦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温某、刘丙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乙、温某、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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