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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八、撤销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八、撤销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九、合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须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十、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撤销和合并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贯彻《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十三、撤销和合并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四、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所有撤销、合并的公司,其财产的转移和处理,均应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

  十六、军队系统撤销、合并公司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由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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