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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之祸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大约从去年开始,到律师所咨询民间借贷问题的当事人逐渐增多,这些咨询大多涉及高利贷。咨询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一是借高利贷还不上;二是借给放贷人的钱收不回来;三是给借高利贷的人担保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一位

  大约从去年开始,到律师所咨询民间借贷问题的当事人逐渐增多,这些咨询大多涉及高利贷。咨询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一是借高利贷还不上;二是借给放贷人的钱收不回来;三是给借高利贷的人担保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有一位年轻的老板,做小生意攒下30万元钱,经不起放高利贷朋友的撺掇,也为了朋友许诺的比存银行要高得多的利息,将这30万元交给朋友放贷,快两年了,利息没见着,30万元的本钱恐怕也要打水漂。找朋友催要,朋友说放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给了他一把借条,让他自己找借高利贷的人要钱;

  有一对中年夫妇,都是教书的,工作稳定,收入也不低,是银行和放高利贷人眼中理想的担保人,经不住一个远房亲戚的苦求,给这个亲戚担保了一笔十几万元的高利贷,谁知这位亲戚到期还不上钱,一走了之。可苦了这对老实巴交的老师夫妇。收贷的小哥一天二十四小时守在他们住的楼道里,不时在深夜敲他们家的门。打110报警,警察说是民事纠纷不属公安管的范围。没办法把家底都翻出来,还了5万多,剩下的钱放贷的仍然紧追不放,他们被逼得没办法想把房子卖了还债;

  有一位胶南郊区某村的老大爷,儿子刚结婚不到半年,借了5万元高利贷还不上,只好离家出走,一年了音信皆无,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儿媳妇回了娘家,放贷的整天逼着老人找儿子,说是找不到儿子就让他还钱。

  类似上述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也许您也碰到过或听说过。高利贷在前几年还遮遮掩掩,而自从去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国家为刺激经济,加强货币流动性,不但银行放松银根,降低利率和授信门槛,对民间借贷融资也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实际上默许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贷款业务,导致高利贷堂而皇之进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高利贷的历史在中国可以追溯上千年。古代高利贷者主要在街市放贷,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数,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过去“大耳窿”放贵利“九出十三归”,借钱一万,只能得九千,还款时却要付一万三千。高利贷的利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 俗语说: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歌剧《白毛女》中的杨白劳就是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喜儿逃进深山成了白毛女。

  高利贷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被视为万恶的旧社会的一种标志。没想到,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高利贷,这一旧社会的毒瘤,作为刺激经济的一剂虎狼之药,披上各种合法外衣,死灰复燃,且渐成蔓延之势。在北京,在上海,在广州,在沈阳,在武汉,在杭州,在中国绝大多数大城市(包括咱们青岛),每天只要翻开当地晨报、晚报或都市报,各类借款信息广告,目不暇接,跳入眼帘。“两分贷款,当天放款”,“当日放款可垫还”,“速办大额贷款”,“不涨利、额外无费用”,甚至抬出“全国重质守信单位”、“国家AAA级信用”、“省级十佳信誉”等金字招牌。在很多地方还可以看到“债务专业快速清收”的追债公司广告。在胶南这么个小城市,我们也能看到到处是放贷的门市,还有许多在家里、在车里办公的放贷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

  现在的高利贷利息与过去的“大耳隆”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高利贷月息竞高达一角甚至一角五,逾期按日按时加数倍罚息。其利息之高,令人心惊肉跳。我想,“黄世仁”们再世,也一定自叹不如。旧社会往往是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老百姓为渡过难关去借高利贷。在经济市场化、各类个体商户、小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高利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或者作为投机资本。而民间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收益,成为当下趋之若鹜的赚钱行当。在高利贷发展的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普通居民和企业,但随着高利贷规模的扩大和高额利润的吸引,不少民间借贷资金最终来源于银行。在高利诱惑下,很多工薪阶层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后以月2.0%-4.0%出借于担保公司或民间职业借贷人,而一转手,就可谋取数十倍的超高利息。银行被高利贷侵蚀。在民间借贷中介人和银行工作人员互相合作下,形成潜规则:不管银行实际贷款利率是多少,贷款人都要支付1.5%的月息。更有甚者,里应外合,把银行资金巧立名目分流至担保投资公司,当作高利贷本金,谋取月息5%以上的高利贷暴利。

  民间高利贷在有的地方已经渗透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参与了高利贷资金筹集、发放和催讨等环节。在经济发达的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地方的政府官员都不同程度参与高利放贷。一些民间借贷中介人根据领导级别,分别给以不同高利息回报。普通公务员月息3%,科级领导月息5%,处级以上领导月息10%。不少政府官员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成了高利贷者的保护伞。凡是参与高利放贷的寄售行、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无一例外都有政府官员的隐性股金或分红。北方地区,象咱们青岛,胶南,高利贷尚未发展到这种程度,但如果照此发展下去也是迟早的事。

  在文学影视作品的真实描绘下,人们对高利贷的印象,总会联想到黑社会背景。他们通常靠血腥打杀起家,再从事传统的经营来放高利贷,当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洗钱、漂白,甚至卧底进入正途,进行更疯狂的敛财活动。黑、黄、赌、毒等与高利贷往往结伴相生。众所周知的重庆打黑,揭露出高利贷的冰山之一角,黑恶团伙以高得惊人的利息强行放贷,而后通过暴力收债,从中牟取巨额不法收入。重庆市警方披露的数据是,重庆高利贷逾300亿元,规模已占到重庆全年财政收入的1/3强。

  当今中国民间高利贷已经“升级换代”。有的已经不需要血腥积累,只需与特权合作;不只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而已经形成一个非常行业。高利贷已经不仅仅与黑道有关,不管红道、白道、灰道,都能路路通了。高利贷严重危害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其泛滥无度已经引起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巨大负面效应。高利贷造就了许多一夜暴富、挥金如土的神话,使勤劳致富、守法致富的中华传统美德遭到抛弃,社会致富伦理和企业家道德因此沦丧。高利贷又导致家庭破裂,诱发自杀、犯罪,激化社会矛盾。如不加以整治,必将产生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没有给高利贷一个明确的界定,尤其是没有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缺少整治的利器。

  高利贷,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呢?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我国有关法律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通过上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可以看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性质。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2、规模。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民事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对限制高利贷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因为高利贷极少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催收贷款,所谓民不告,官不究,我不到法院起诉,你这些规定有什么用?

  而我国《刑法》并未设立比如高利放贷罪等罪名,稍微有点搭边儿的只有两个罪名,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仅限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银行信贷虽然属于高利贷资金的一个来源,但实际上银行对资金的去向很难监管,实践中也很少追究这样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少细化的的解释,什么是吸收,公众的范围,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高利贷资金较少从公众中吸取,资金来源复杂且不公开,根本无法以此罪名来定罪。因此,整治高利贷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有所突破。

  如本文开头所述,因为经常碰到有关高利贷的法律咨询,所以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点调查和分析,写得有些凌乱,希望通过本文使更多的人认识高利贷的危害,大家不去放高利贷,这毕竟不是一个正当的买卖,你今天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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