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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拆借资金的税收筹划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包括开出带息票据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商品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款项存人银行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

  樱花(南昌)造纸有限公司2001年6月24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举借贷款。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资金200万元借给樱花(南昌)造纸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期限1年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8%税率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据此,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利息20万元的资金拆借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40000×8%=19200元

  樱花(南昌)造纸有限公司从2001年7月起到2002年5月止,每月做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预提费用 20000

  樱花(南昌)造纸有限公司2002年6月30日做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20000

  预提费用 2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如果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0%时,樱花(南昌)造纸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1日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将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40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上述会计分录不准改变。

  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从2001年7月起到2002年5月止,每月做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康维嘉(新建)机电有限公司2002年6月30日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其他应收款 2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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