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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9 浏览:0
导读: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王某在期限内应还清25万元,张某则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难分本息

  吴某向陈某借款,陈某随即转账给吴某17.8万元。两个月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此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三笔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吴某认为第一笔借款是2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1%.其两个月后出具的借条是前面借款还款后的结算凭证,不是借款。第二次借款10万元,已经先行扣掉当月利息2.2万元(即本金的11%),只转账7.8万元。陈某第三次又借给吴某10万,同样预先扣除利息1.1万元后,转给吴某8.9万元。

  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三次借款总数为37.8万元。这才是吴某向陈某借款的具体数额。

  案例3:利息诱惑

  总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较高,但追偿难道大。阿伟是某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向从事民间贷款业务的阿林贷款100万元,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阿伟在一个月内还清本息,利息按2.5%算,由某房产公司作担保。为了保险起见,阿林又找阿伟的妻子阿红再次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有了这样的“双保险”,阿林一次性借给阿伟200万元。

  然而,期限到了,阿伟拒绝还钱,房产公司也不负责。于是阿林把阿伟及其妻子阿红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阿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还了款,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此外,阿伟还应赔偿阿林本金和利息。某房产公司作为阿伟的连带责任担保方,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债权人在出借时应多留心眼,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审查债务人的资信等情况,不要被高息等假象所蒙蔽;2.应订立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3.协议中应写明协议人基本情况、出借的币种、数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4.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5.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6.注意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即使注意以上情况,同样会有很多人到期拒不还款,这时我们就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了。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也有两大难度,一是传票送达难度大,一是调解难,一是标的大,一是审理难度大。

  由于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很多借款人外出躲债,或者故意不接受法院送达,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送达难现象增多。特别是有不少案件是不同的债权人先后向同一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债务人早已不知去向,多数案件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结案,导致案件的审理期拉长。

  调解难度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1.款人外出躲债无法找到,法院以公告送达,调解根本无法进行

  2.金融危机导致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下降或者根本无力偿还,即使法院主持调解,相当多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按照调解协议及时还款也存在很大疑虑。

  标的大。民间借贷虽为个人之间的借款,但借款金额较前几年有较大增加。如滨海法庭曾受理三个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均为同一人,总标的竟达上千万元。

  审理难度大。原本审理过程较为简单的借贷案件,现被告也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拖延或者恶意否认借款,比如频繁对原告举证的“借条”提出鉴定申请,导致审判周期延长,通过上诉、肆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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