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滨州:替朋友还款后没有抽回借条 10年后又来要钱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9 浏览:0
导读:借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当债务人还款后,理应将借条抽回,即便债权人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也应让债权人当

  借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当债务人还款后,理应将借条抽回,即便债权人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也应让债权人当场写下收据。若没有以上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举动,就会像本案的主人公梁先生(化姓)一样,遭遇意想不到的麻烦。

  2005年,梁先生一位做生意的好友因事故不幸去世,在这位朋友去世前不久,曾找梁先生作担保,向别人借了10万元现金。好友死后,生意全部停摆,一家大小的生活陷入窘境,没有办法偿还这笔钱,只好求助于梁先生,想他以担保人的身份,替朋友偿还这笔欠款。

  顾念与好友生前的情谊,梁先生答应帮好友还这笔钱。随后,梁先生找到自己的妹妹、生意伙伴帮忙,一同凑了10万元还给了债主。出于种种原因,当时梁先生并没有拿回借条,也没让债主写下收据。最初的几年,梁先生还想过债主再来要债怎么办,可是日子一天天过去,梁先生的担心渐渐消于无形。

  一晃近10年过去了,梁先生几乎忘了这件事,可就在不久前,梁先生突然接到了债主的电话,在电话里,债主对梁先生还钱的事矢口否认,要求梁先生赶快归还10万元,这个电话,让梁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

  和债主接触后,梁先生从对方那里要来了一份当年借条的复印件,发现上面除了有债务金额、债务人签名、手印等信息之外,同时写明了借款日期为2005年3月16日,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

  此外,梁先生的妹妹和当年一同帮忙还债的朋友得知此事,都十分气愤,表示可以为梁先生作证。有了他们的支持,梁先生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像这样的情况,他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梁先生在还款时没有抽回借条,也没有要对方写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确实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对于梁先生所说的已经还款的主张,只要梁先生可以寻得证据支持,如自己的还款记录和流水账支出可作间接证据,证人证言可做直接证据,在法庭上都可能获得支持。

  此外,梁先生手中借条的复印件,根据复印件上明确显示的还款期限,即2005年3月25日,那么约定还款期限距今已超过9年的时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此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若梁先生选择走法律途径,律师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