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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裁员,该拿离职补偿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在金融危机的时刻,不少企业传出裁员的消息,有不少打工的朋友也需要面对这个事实,在这个时候,如何能够走得从容,“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在离职的时候拿到本属于自己的补偿呢?除了在《员工离

  在金融危机的时刻,不少企业传出裁员的消息,有不少打工的朋友也需要面对这个事实,在这个时候,如何能够走得从容,“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在离职的时候拿到本属于自己的补偿呢?

  除了在《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的两种情况》一文中讨论的2种情况,员工离开原单位,都应该是拿着补偿走的。

  1、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况,除了《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的两种情况》中所述的第2条以外,员工均可以拿到补偿。无论是企业认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还是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同,补偿的数额也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员工能拿到N+1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这里的N是指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支付0.5个月,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这里的“1”,是指企业解聘员工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要给员工1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马上离职,就需要发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小李是2004年8月9日进入某企业,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通知小李,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小李立即办理手续,离开办公场所,此时,小李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小李应拿的补偿为:

  1、2004年8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共计4年,应支付补偿4个月;

  2、2008年8月9日至2008年12月1日,不足半年,应支付补偿0.5个月;

  3、1个月的代通知金。

  以上共计:4+0.5+1=5.5,即小李应拿的离职补偿为:5.5个月。

  如果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肯与员工续签合同的,企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同样需要N+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这个N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

  如:小李是2004年8月9日进入某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通知小李,不再与小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小李合同到期时办理手续,离开办公场所,小李应拿的补偿为:

  1、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年,应支付补偿1个月;

  2、12月正常工作的工资。

  小李应拿的离职补偿为:1个月。

  2、员工主动辞职,但企业有过错。

  企业的过错是指:企业未按时发工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企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不放假且不支付3倍工资;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企业收取了员工的押金,等等。

  此时,企业应支付员工离职补偿的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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