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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口头请假12年后起诉原单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本报讯(记者刘志广 陈霞)兰州xx厂的职工秦磊(化名)在12年前口头向领导“请几天假”,然后一直没有返回单位上班。12年后,秦磊回到单位并要求单位为其补办各种保险遭到拒绝后,便把“老东家”告上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 陈霞)兰州xx厂的职工秦磊(化名)在12年前口头向领导“请几天假”,然后一直没有返回单位上班。12年后,秦磊回到单位并要求单位为其补办各种保险遭到拒绝后,便把“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磊的诉讼请求。


秦磊于1980年11月被招收为兰州xx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1995年7月,秦磊因私事口头请假离开单位,随后的两年,单位多次催秦磊上班,但没有任何回音,单位停发了秦磊的工资。1997年9月,单位以秦磊欠缴劳动保险金超过9个月和欠缴管理费超过15个月为由,对秦磊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并派人把通知送达了秦磊,要求秦磊速来办理手续,还把通知上报了主管单位备案,主管部门对秦磊的编制进行了变更,注销了秦磊在编制中的姓名。

2007年4月17日,秦磊以单位的行为违法为由,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驳回申诉人秦磊的申诉请求。秦磊不服,以自己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要求单位为其支付1995年8月至2007年3月的生活费46572元;要求单位补缴1995年8月至200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97年9月,单位对秦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后,秦磊与单位之间就发生了劳动争议。秦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单位对秦磊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驳回秦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秦磊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兰州中院。日前,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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