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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劳动合同 都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我与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我半年内将该公司积压的货物卖完,货款不低于100万元,公司每月付给我2万元工资,完成任务后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  可该公司还提出,任何劳动合同都得约定试用期,因此这半年包括一个月

  我与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我半年内将该公司积压的货物卖完,货款不低于100万元,公司每月付给我2万元工资,完成任务后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

  可该公司还提出,任何劳动合同都得约定试用期,因此这半年包括一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工资减半。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汤苏莉法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据此可以看出,并非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而是固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即便用人单位在这两种情形下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的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该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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