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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妈妈”就业难是性别歧视的延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导语:近日,媒体报道了女性求职面临的尴尬。一些面试官经常询问女性求职者,你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吗?什么时候要第二个孩子?“已婚已育”不再是女性求职的优势,“已婚未孕女性”则被许多企业定位

  导语:近日,媒体报道了女性求职面临的尴尬。一些面试官经常询问女性求职者,你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吗?什么时候要第二个孩子?“已婚已育”不再是女性求职的优势,“已婚未孕女性”则被许多企业定位为“高危人群”。

  实际上,自从国家放开“单独二胎”以来,“单独二胎”还曾引发“怀上了,生还是不生?”的问题。

  “单独二胎”本是国家改善人口结果所做出的重大决策。不料,“单独二胎”政策却引发了女性求职、生育等新症结。事实上,生育政策是我国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所确立的人口再生产调节政策。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与反复、再到限制生育的曲折发展过程,计生国策虽然不断调整,但男女平等的享有权力的规定却从未发生过改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不再是只能相夫教子的“三寸金莲”,在很多方面已经扮演着与男性平等的社会角色。用人单位以“生育”为因挑剔女性求职者,无非是利益思想在作怪:女性要怀孕生孩子,休产假会使单位利益暂时受损。

  歧视生育妇女,与理与法不容。一方面,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却没有受到格外的尊重,歧视女性就业违背道德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随心所欲地对女性实行就业歧视,肆意妄为地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

  消除生育歧视,需要齐抓共管。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保护生育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主动出击,查处歧视求职者的用人单位。此外,妇联、工会及媒体要关注女性求职者就业状况,对企业用人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爱护、保护每一个人,不能让他们因性别的客观因素而受到就业歧视。愿所有女性都能沐浴在公平就业的阳光下,体面劳动,愉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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