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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被辞退,谁负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摘要:女职工被单位辞退,举证责任到底谁负责?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你解答,感谢您的阅读。案情简介李某于2009年11月到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

  摘要:女职工被单位辞退,举证责任到底谁负责?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你解答,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11月到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于2010年4 月18日经检测为早孕,2010年4月22日某公司出具决议书:“由于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擅自撕毁公司财务相关材料及毁坏相关财务软件,现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李某职员退社处理。”

  李某随后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包括: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2年11月19日;2.补发4月份未发的工资640 元;3.6月25日前发放5月份工资2090元,及时缴纳6月份保险;4.消除影响,在公司内以公告形式道歉;5.如果未及时缴纳保险,导致生育保险、津贴等一切损失,共计67840元,需要公司赔偿;6.保留继续追讨由于此事导致的精神损失的权利;7.继续从事以前的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且系怀孕女职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认可,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擅自撕毁公司财务相关材料及毁坏相关财务软件,故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支持。申请人第二、三项要求因尚未发生,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不予支持。

  某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合法性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虽有特殊法律保护,但是如果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故某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李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保留好日常工作的记录。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以任选其一主张权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辞退期间以及诉讼期间的工资报酬;二是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遇案支招

  用人单位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公示、劳动者签字或者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等方式保证每个劳动者明确知悉此制度。

  2.规章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的各种情形,并严格依照制度进行管理。

  3.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好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具体行为的有力证据原件,比如调查记录、谈话记录、《员工过失确认单》等。

  4.用人单位作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必须将辞退通知送达被辞退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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