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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解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摘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下面主要为您介绍探亲假的探亲待遇和探亲假期。1、探亲待遇(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

  摘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下面主要为您介绍探亲假的探亲待遇和探亲假期。

  1、探亲待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9)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国探亲,可以将其探亲假期用于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会亲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其配偶是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在学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因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的探亲假待遇。其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不给予出国探亲假。也不能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职工受行政处分后,仍留本单位工作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被劳动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劳动改造部门同意探亲,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正式职工的,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是正式职工的不能享受。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抚养人)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次。

  (4)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其探亲假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便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6)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着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1981年3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按上述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能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但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两种探亲假待遇,每四年只享受其中一种。

  (7)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可给假半年,以后每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3、探亲费用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其中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3)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其中,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是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6)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处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7)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不能报销。

  (8)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标价可以凭据报销。

  (9)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0)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如按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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