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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问题政府部门光提醒不实际严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加班费问题一直是工人权益受侵害较多的一个方面,也是维权的一个难点。司法解释会给这个问题带来突破吗?过去,劳动行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多是说,强迫加班、拒付加班费的情况大量存在,但由于很少接到工人举报,在保护

  加班费问题一直是工人权益受侵害较多的一个方面,也是维权的一个难点。司法解释会给这个问题带来突破吗?过去,劳动行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多是说,强迫加班、拒付加班费的情况大量存在,但由于很少接到工人举报,在保护工人权益上他们也是爱莫能助。可是,原本就是弱势的工人,他们敢举报单位或老板吗?举报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加班费讨来了,饭碗丢了。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并非不知道,但是开脱责任的理由永远是冠冕堂皇的,那么关于加班费的维权问题,这些年来也就一直无解。

  2010年9月14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理论上说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然而事实上劳动者提供这样的证据是很难的,因为劳动作业信息的记录完全掌握在企业或雇主手里,而企业或雇主又完全可以用口头方式传令工人加班,还可以用口头方式安排支付加班费或不支付加班费。家族式中小私企中,大多数企业恐怕都是这种管理方式,那么工人手里就不可能有“加班证据”。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貌似很有力度,实则没有更多的意义——劳动者如果都有了这种“证据”,应该就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了,还需要用人单位再提供吗?比如,劳动者知道加班过程中有生产记录,但是光知道不行,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如果劳动者手里有复印件、录音或照片证明生产记录的存在,这时候实际上就已经完成了对“加班”的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不提供还有什么意义呢?

  笔者以为,司法解释对于加班费维权问题不大可能实现太多的突破,问题在于维权问题缺少基本前提——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在这个问题无解之前,法律途径解决加班费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也不会感兴趣。

  劳动者最需要的是靠得住的权益保障机制,比如工人票选的工会以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而不是那些有名无实的“画饼机制”。今天还有报道说,北京市公布中秋和国庆节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办法: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一到法定假日便有各地政府部门“主动”提醒加班费问题,然而加班费能不能兑现,有多少人得到了300%的加班费,政府部门并不关心,似乎是说:我的责任尽到了,能不能兑现与我无关?如果所有的机关、政策或法律,都是这种指导思想,再多的“解释”与“提醒”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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