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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主要体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挤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我国《劳动法)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障包括:

  (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在劳动报酬数额的确定和支付中坚持平等原则,严格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取得报酬,并按照自己提供的社会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取劳动报酬。同样的劳动,在同行业、同地区、同部门应有同样的报酬,不应因劳动者的年龄、性别、种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盈利,都必须依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使是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也必须按《企业破产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时,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首先清偿劳动者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项权利决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劳动者的工资以商品或其他物资折抵。

  (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严禁非法扣除和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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