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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面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法律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法律咨询:因单λ托欠加班工资,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驳回了我们的仲裁请求。请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是什ô内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主要是讲了裁决与调解之间的关系,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从条文中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四款规定,是相互关联的,单独拿出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来作为“驳回仲裁请求”的依据,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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