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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调解优点及特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为了化解劳动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

  为了化解劳动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 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解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而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出具的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调解是否成功应看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并决定于当事人是否执行这一协议。如果执行则为调解成功,不执行则为不成功。调解工作者身在企业,对争议发生的经过比较清楚,能够对争议双方进行正确引导,有利于及进化解纠纷,阻止双方矛盾激化,和谐劳动关系。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特征有:

  1、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民主协商的原则。

  2、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是特定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这一机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设定,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争议的。

  3、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也是特定的,是就劳动关系主体间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这一内容而调解的。

  4、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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