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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与职工尽保密义务所享有的相应权益该如何来平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该案例被刊登在《劳动报》劳权版申请人:小王代理人:俞敏 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上海某软件设计公司案情介绍:小王是一外地大学生,2003年大学刚毕业就到上海找工作了。由于小王在大学里学的是计算机专业

该案例被刊登在《劳动报》劳权版


申请人:小王
代理人:俞敏 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某软件设计公司

案情介绍:
小王是一外地大学生,2003年大学刚毕业就到上海找工作了。由于小王在大学里学的是计算机专业,于是很顺利地进入一家软件设计公司,开始从事软件技术工作。这家公司认为,软件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充电并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胜任,且单位研发的技术需要保密才能保持其市场竞争力,于是,单位就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离职的违约金、离职后两年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等相关条款。2005年3月,小王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后,经过慎重考虑,认为根据自身条件应当去寻找更好的发展空间,于是就向单位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单位立即强烈反对,但因小王去意已定,最终单位还是在要求小王签署一份保证书后同意了她的辞职请求。2005年6月,单位凭借一张宣传单复印件,认为小王违反原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申诉,要求小王赔偿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10万元赔偿金,并要求小王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工作,否则要再赔偿5万元的违约金。小王刚拿到劳动争议申诉书副本时心里非常惊慌,面对如此巨额的经济赔偿,她自己根本无力应对,于是就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俞敏律师寻求律师帮助。仲裁庭上单位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有保密义务且在合同中明确了单位的商业秘密价值为10万元,现小王在另一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泄漏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俞敏师认为单位在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同时并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保密费和离职后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有关的约定对小王是无效的,其次,单位并不能举证其拥有哪些商业秘密,更无法证明小王确实泄漏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给原单位造成了10万元的实际经济损失,此外,对于今后两年竞业禁止的5万元违约金双方也并未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庭最终裁定不支持单位的各项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许多技术性企业如何合理合法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关系到了在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企业制度保密规章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所指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称之为商业秘密。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原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漏,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因此,企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首先就要制定本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这能证明企业对自己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凭据,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应当内容应当包括: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范围、种类、保密级别、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等。但本案中小王的单位就缺乏保密规章制度,导致无法举证小王在新单位研发的产品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外,原单位虽然规定了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未约定泄密责任,这样即便证明泄密但因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也很难追究其泄密的违约责任。
二、竞业禁止条款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才有效
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当然,以专项协议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是可以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16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内容一般有两种,一是竞业禁止,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双方应当约定企业支付离职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虽然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是企业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条款终归无效。二是约定脱密期,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可将其调整到非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逐步使其淡忘所知道的一些商业秘密。待此期间届满,员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保密约定只能选其一。
三、调查商业秘密侵害维所权支出也可以作为赔偿范围
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有侵害的迹象或离职职工有违约违规行为的,一定要千方百计收据证据,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把员工离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这类损失的追索标准,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计算,其中明确了商业秘密被侵害企业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的单位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案例中,做为维权的单位既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也未提要求员工赔偿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调查费用,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俞敏 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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