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苏某于2008年5月入职甲公司,每天出勤时间为10小时,但该公司未全额支付加班费,2010年5月甲公司以苏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并未向苏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代理仲裁】:2010年6月苏某委托本律师对甲公司提出起诉,本案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甲公司向苏某自2008年5月起至2010年5月的加班费23000元;2、请求甲公司向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5000元。
【仲裁委审理判决】:仲裁委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裁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载请求。
【律师提示】: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企业,企业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据约进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应合法、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产生后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员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动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