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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为打工八年分文未取的农民工讨回工钱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湖北损害赔偿律师网 2006年10月18日 经宜昌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其中,三峡电视台法制前沿栏目还为之作了专题节目的四川农民工胡某讨薪案经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站站长 周宗

湖北损害赔偿律师网 2006年10月18日

经宜昌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其中,三峡电视台“法制前沿”栏目还为之作了专题节目的四川农民工胡某讨薪案经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站站长 周宗江律师作为申诉人胡某的代理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胡某讨回了八年的工钱。

案情简介:

四川农民胡某于1998年底来宜,从99年元月起,就为宜昌某管理处职工宿舍楼担当门卫值班、清洁卫生工作。双方签有值班协议。协议如下:

某某路某号门卫值班协议

甲方:某管理处

乙方:胡某

为加强某某路某号职工宿舍的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某某路某号管理处职工宿舍门卫值班,院内绿化卫生,治安保卫,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不得有其它人员进入张贴散发广告及捡垃圾,并坚持每周三次打扫两个单元的楼梯走道及扶手栏杆的卫生,负责管理自行车进入车棚等工作。

二、甲方不负责乙方工资,甲方所有的门卫值班室由乙方居住,并可将靠近党校一方的房间稍加改造,所改造的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居住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甲方可根据情况续定协议,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愿续定协议,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其房间改造的费用甲方不负责退还,乙方也不得将其改造的部件拆除带走。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从1999年1月1日生效。

(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双方于2002年续签上述相同协议至2004年底。2004年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但胡某仍为某管理处值守门卫、打扫卫生。某管理处没有支付报酬。直到2006年7月,某管理处要求胡某搬离门卫值班室,胡某要求支付工资。双方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某管理处支付给胡某12000元作为其担当门卫期间的劳动报酬和解除合同补偿金,胡某搬离值班室。后因某管理处认为该协议无效没有履行,胡某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某管理处支付其八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社保费用四万多元。

庭审焦点:

2006年9月13日,本站站长周宗江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开庭。庭审焦点有二

1、申诉人胡某与被诉人某管理处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约关系?

2、申诉人主张工资报酬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胡远秀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九月十三日庭审调查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申诉人与被诉人先后签订了两份门卫值班协议,该两份协议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从以下六个方面可以看出:

1、从合同主体上看,一方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申诉人是劳动者,双方均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件,同时区别于劳务民事合同。

2、从双方职责从属关系看,申诉人是被诉人单位的一名最底层的工勤人员,在被诉人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下为其职工宿舍楼值守门岗、打扫清洁和完成临时指派的劳动任务。申诉人所从事的工作正是被诉人职工福利保障业务的组成部分。被诉人当庭陈述在申诉人离开后,仍请人打扫卫生,安装电子门用先进科技取代传统劳动力,这也说明了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是被诉人后勤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3、从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数目和合同标的来看,劳务合同通常会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只有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行为本身,而劳务合同标的大多为劳动结果。本案中只有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申诉人所提供的正是值班、打扫卫生等劳动行为本身。

4、从合同的名称和内容来看,值班协议反映了劳动合同的性质,被诉人不直接用劳动合同的名称是故意规避法律,逃避义务的表现。合同主要内容为申诉人从事保卫和清洁工作,被诉人不直接支付工资,用房租充抵工资。又从内容上说明劳动合同的性质。

5、从争议的解决方式上看,本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也验证了双方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事实。

6、被诉人明确承认双方是劳动关系。双方在今年8月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对存在近八年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确认。

证人李枝代表被诉人与申诉签订协议,因其是被诉人的代理人,是其内部领导人员,李枝不具备证人主体资格,其证言只能视为被述人陈述。劳动局对合同性质所作的认定,因劳动局不具备认定主体资格,该证据应不予参考。被诉人称申诉人是找住房而不是找工作,其实,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工作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申诉人正是希望做清洁,值班这样的工作来解决自己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被诉人希望通过一个极低的代价或没有代价就可以聘请一个农民工为其工作。这反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凡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劳动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论合同采用什么名称,披着任何华丽的外衣。规避法律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当然,双方对不支付工资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对无效部分应该直接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5年后,双方未签合同,但申诉人一直为被诉人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应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近8年,应得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6247.6元。因被诉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支付申诉人补偿金7880元。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真实有效。被诉人称其受胁迫才签订,毫无事实依据,一个柔弱妇女怎么可能胁迫国家机关呢?主张废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协议中支付12000元劳动补偿的约定,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显失公平,请求仲裁庭予以变更,以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申诉人在被诉人断水断电后才主张工资待遇,因此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引起时效中断,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申请仲裁期间时效重新计算。据此,本案时效应从被诉人在2006年8月9日拒绝支付补偿和劳动报酬后,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此,申诉人主张工资待遇未过时效。

综上所述,申、被诉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劳动者相应待遇。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周宗江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最终结果

经双方协商,被诉人管理处最终答应了申诉人胡某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7日 根据调解协议作出[2006]宜劳仲调字第052号调解书。当天下午,被诉人某管理处支付了调解书执行款。

站长建议

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明确合同的名称,以确定合同的性质,比如本案中的协议名称直接采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具体确定,并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律师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纠纷发生后;律师的功能,更应该表现在事先的预防。在签订合同或从事某项法律行为前,咨询律师的意见,或请律师对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可以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事前请律师把关不仅可以避免或降低经营或从事某项工作的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发生,也可以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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