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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约解除合同,员工依法维护权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单位违约解除合同,员工依法维护权利刘峰M家具厂员工黄义明1999年10月应聘上班,合同约定聘用期三年,月基本工资一千元,奖金按个人业绩的5%结算。M家具厂自2000年1月起,每月只按个人业绩的4%支付奖金,基本工资和加

单位违约解除合同,员工依法维护权利

刘峰

M家具厂员工黄义明1999年10月应聘上班,合同约定聘用期三年,月基本工资一千元,奖金按个人业绩的5%结算。M家具厂自2000年1月起,每月只按个人业绩的4%支付奖金,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未支付,2000年9月3日员工黄义明父亲病故,请假七天办理丧事,因超假一天,被M家具厂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于9月13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决定书,开出退工单。黄义明多次索要拖欠工资、五十三天的加班工资和扣发的1%的奖金,未果。

[仲裁]:

2000年11月10日黄义明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判决如下:

1、黄义明2000年1月至9月13日拖欠的工资8,591.50元;

2、M家具厂支付黄义明按考勤表登记的加班工资4,823元;

3、M家具厂补足扣发黄义明1%奖金1,600元;

4、M家具厂支付黄义明一个月工资1,000元,作为M家具厂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诉讼费由M家具厂承担。

M家具厂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黄义明是否构成违约;

二、工资与奖金。

1、黄义明是否构成违约是本案的关键,而M家具厂确认黄义明构成违约的唯一理由是“超假一天,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理由是否成立,则是构成违约的唯一条件。

何谓“严重”?在本案中应理解为“具有经常性或屡教不改”的行为,黄义明因办理丧事超假一天,明显不具有经常性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的解释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除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黄义明履行了请假手续,只超假一天,M家具厂提供的考勤薄上也从未记载过黄义明有旷工或其他违纪行为,明显不具备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解释。M家具厂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所谓“超假一天,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依此认定黄义明没有“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M家具厂据此解除黄义明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2、审理中M家具厂提出按个人业绩的5%按月支付的奖金比例过高,故改按4%执行,同时奖金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人民法院认为M家具厂的做法违反合同规定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M家具厂没有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是M家具厂,M家具厂应当按约定的“按个人业绩的5%”支付黄义明奖金。其次,加班工资不等于奖金,奖金中也不应含加班工资。合同约定的奖金是按个人业绩的5%结算,而加班工资是指黄义明在规定的计时工时之外,利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三种情况:“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M家具厂在休息日安排黄义明工作,又未安排补休,应按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M家具厂称奖金中含有加班工资没有证据表明,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最后,M家具厂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不能成立。因此,M家具厂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仲裁裁定作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作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是合理的。据此,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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