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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国有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考察与思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在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1 8条)。在199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
在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1 8条)。在199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总副主席张丁 华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大力推行工会

在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1 8条)。在199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总副主席张丁 华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大力推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 ,不断充实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关系,并向集体协议的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工会 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就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而真正将集体 协商制度作为中国工会的一个工作重点,则是在1994年12月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 届二次执委会上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提出?quot;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的 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 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在这次会议 上,全总主席尉健行提出:"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执行,这就是要善于抓贯 彻实施《劳动法》中的主要矛盾问题。我们考虑,对工会来说,这个重要环节和关 键问题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从这次会议后,全总开始在全国 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的统计资料,截止1997年9月底,全国签订集 体合同的企业达18.7万家,覆盖职工540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14.1万家。

在1998年6、7月间,笔者就集体协商的有关问题,对北京市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的5 家签订有集体合同的国有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采用访谈方式,访谈对象38人,包 括:企业工人、管理人员、企业工会主席。本论文前半部分内容基本取材于这次调 查,包括:企业集体协商的过程、企业集体协商的具体问题、对集体合同条款的分 析、访谈对象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评价等。在本文的后半部分,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一个理论上的思考。

一、企业集体协商的过程(以北京市Y厂为例)

Y厂是一个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现有职工1300多人。1997年以前,该厂的经济效 益一直很好,产品畅销,职工福利和工资逐年提高。从1997年开始,由于原材料、 电力涨价以及外部拖欠货款等原因,企业的经济效益开始下降,目前能够完成上级 主管部门下达的产量指标,但是不能保证完成利润指标。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尚能维 持原来的水平。在1995年下半年,该厂被其上级主管部门-建材集体公司挑选为推 行集体协商制度的试点企业。在访谈中,厂工会主席叶先生道出该企业成为试点的原因:

集体合同(制度)是从1995年11月中旬开始由集体公司操作的。当时集团公司党委 将我们厂定为集体合同的试点企业。党委的主要考虑是,我们企业工会从1986年开 始,连续十年被市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在八十年代,厂长和工会主席就签 订了"双包合同";厂长当时兼任党委书记;是全国劳动模范,有较强的依靠职工的意识。

在建材集团公司挑选Y厂作为试点时,至少有三点考虑。第一,Y厂工会连续十年成 为"模范职工之家"。这标志着该厂的工会在履行职责中有突出的表现并具有一定 的实力;第二,"双包合同"的历史代表了Y厂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的经验和基础 ;第三,最为重要的考虑则是厂长的兼任党委书记的地位、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和 依靠职工的意识。这是在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中,减少来自企业管理方的阻力、获得管理支持的前提。

在被确定为试点企业后,Y厂工会针对集团公司的要求,拟定了一个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方案,将整个推行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明确意义。厂工会利用厂内刊物,发表了题为" 为什么要签订集体合同"文章;在厂办公楼、大门、文化中心、单身职工宿舍等处 设置了横幅标语;通过厂内闭路电视、广播,宣传集体协商的意义;举办由分厂工 会主席、女工主任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学习班,学习劳动法律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 ;举办车间黑板报比赛。在为期半个月的宣传活动后,党委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布置集体协商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起草、修改集体合同草案。Y厂成立了集体合同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 长、工会主席和主管人事的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根据工会的建设,成立了"合同协 商小组",小组由双方各5名代表组成。在这个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协商小组成 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配套规章、学习全总关于推行集体协商制 度的文件;参考企业原有的"双包合同"和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文本,起草集体合 同草案;印发合同草案,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征求工人和管理人员对集体合同草案的意见。

第三阶段:协商、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小组将草案 的条款分为五个部分,双方代表分为五组。对草案的条款进行文字方面的推敲。在确定了草案条款后,将草案提交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阶段:签订集体合同。举行签订仪式,由厂长和工会主席在集体合同上签字。二、企业集体协商的具体问题

1、关于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和协商代表。为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考察的5家企业均成 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推行的全部过程。领导小组一般由厂长或者经理担任组长 、由工会主席和主管人事的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各企业的协商代表的各方人数为5 至7人。管理方的代表通常为厂长指定的副厂长、人事主管、财务主管和车间主任 等;工人代表则一般通过工会会议选举产生,代表通常为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专职工会干部、女工代表、车间工人代表和科室的低层人员。在举行协商会议时,由党委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

2、关于集体合同草案起草。5个企业中,有2个企业的合同草案是由工会起草的, 其他3个企业的合同草案则由双方共同起草。起草工作是在协商小组成立后进行的 。在起草过程中,做为起草依据的主要是,劳动法律规定、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 上级工会下发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文本和本企业原有的"双包合同"。

3、关于协商的焦点问题。在考察中发现,双方在协商中争论的焦点并不多。主要 的焦点集中在"带薪年休假"和"工资年增长幅度"问题上。导致"带薪年休假" 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在《劳动法》第45条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 利,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对休假的期限作出详细的规定。由于缺少规定,使协商双方 在是否要给予工人年休假和如何计算休假时间上发生争议。争议的结果通常是双方 做出让步,即厂方同意给予休假,工会则在休假期限上让步。"工资年增长幅度" 是另一个争议的焦点。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非管理方拒绝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而是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害怕条款无法兑现而造成争议。

在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职工代表提出了20多条意见,这些意见集中 在工资每年的增长幅度上。厂方对此很犹豫,认为"什么劳资双方,实际上都是一 样的",怕一旦将增长幅度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将来不好兑现。(Y厂工会主席)

在争议中通常是工会作出让步。在订有"工资年增长"条款的4份集体合同中,只 有北京市Y厂的合同规定了具体的增长幅度(5%),其他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则定义 模糊。例如,张家口市M厂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遵循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时,保证职工的年收入逐步增长"(第15条)。

事实上,在企业的集体协商中,双方实际上并没有更多的争议。除了上述关于"带 薪年休假"的"工资年增长"两个焦点问题外,双方争议的话题常常是如何理解劳 动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协商的过程是协商代表学习劳动法律的 过程;是工会宣传劳动法律的过程。这一点在笔者的实地考察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的刘晓茂对该系统内16家企业(8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 、6家合资企业)的集体协商情况的调查表明,企业集体协商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是 协商双方对法律的理解分歧。而这些分歧,根据刘的观点,源于中央政府(国务院 、劳动部)和地方政府(北京市政府、劳动局)对具体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政策规 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协商双方在协商中"按照谁的规定为准"确定合同条款 的争议。从刘的调查报告可以发现,这类争论的问题并不难以解决,因为中央政府 法令对地方政府法令的管辖权,使两级政府法令之间的分歧并没有大到足以影响法 令本身效力的地步。因此,刘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以免在协商制订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

三、对集体合同条款的分析

目前企业集体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三类:原则条款(例如,合同的目的、工会的地 位、合同的形式过程等)、实行条款(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和附加条款(例如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合同的期限、生效时间等)。对5个企业的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统计,得到如下结果:

表1 五企业集体合同条款分类统计

表1表明,在5个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实行条款所占比例的差异并不大。这样,可以 对合同的实体条款作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总结实体条款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律已 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协商确定的条款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各合同实体条款分类统计如下:

表2 五企业集体合同实体条款分类统计

如表2所示,在各合同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的比例均超过了50%。这些条 款通常是照抄法律的原文,加上企业的称谓。例如:"集体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和国家、北京市制定的休假制度"(北 京市H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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