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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摘要: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订立,那么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才有法律效力呢?法律对有效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下面编辑为你解答,感谢您的阅读。《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摘要: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订立,那么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才有法律效力呢?法律对有效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下面编辑为你解答,感谢您的阅读。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3年、5年、8年不等。无固定期限,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解散,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起始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某项工作完成或工程完工之日就是合同终止之时。

  (2)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确认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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