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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案:一审判7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李土华经过多年的研究,发明了甘蔗联合收割机,他为其发明创造申请了10多项专利,产品销于国内外,2007年,李土华却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一审判有期徒刑7年。据介绍,这是广西首例以“非国家
李土华经过多年的研究,发明了甘蔗联合收割机,他为其发明创造申请了10多项专利,产品销于国内外,2007年,李土华却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一审判有期徒刑7年。据介绍,这是广西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今年12月29日,这起案件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合作研发收割机
  现年42岁的李土华,毕业于广西大学化工机械专业,多年致力于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研发。1994年至2001年,李土华在柳州市钢圈厂工作,期间他研制出一台甘蔗联合收割机,但没有申请到专利。
  2004年12月20日,李土华和好朋友黄建宁作为乙方,与做阀门销售生意的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汉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
  双方约定:由甲方汉森公司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乙方提供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甲方按月支付李土华工资4000元,支付黄建宁工资3000元,投产后甲方按年销售额的3%提成给乙方。
  之后,李、黄两人按协议约定,去到汉森公司着手开展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工作。2005年3月,李土华研制出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并进行多次田间试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试用测试,证明测试结果完全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当年7月汉森公司开始生产小型轮式甘蔗联合收割机。
  2005年12月中旬,汉森公司生产出2台甘蔗联合收割机。在研发工作期间,以李土华为发明人、以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专利,获得了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涉嫌受贿被起诉
  2006年4月,因种种原因,与李土华一起负责组织生产的黄建宁辞职离开了汉森公司,李土华也随后离开。2007年2月28日,李土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13日,李土华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被推上柳江县人民法院。据介绍,这是广西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土华到汉森公司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期间,被汉森公司任命为公司总工程师。2006年4月,黄建宁辞职离开汉森公司后,受聘到广东佛山一家农机具公司,并把该公司老板刘某引荐给李土华。2006年5月,刘某与李土华达成协议,双方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刘某付给李土华年薪40万元,并在甘蔗联合收割机批量生产后,再按每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额的6%给李土华提成。为了让李土华尝到甜头,2006年5月25日,刘某还给李土华按揭买下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海景住宅。此后,李土华多次将汉森公司设计图纸传给刘某,并到佛山亲自指导研制。2006年底,李土华和刘某公司合作研制的样机出炉。
  2007年1月15日,刘某公司举办样机展示现场会,汉森公司业务员发现其产品和他们的非常接近,遂向警方报案。
  一审被判7年刑
  柳江县检察院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9万余元(包括受贿住房的首期按揭和装修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李土华,同时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此,李土华认为他不构成犯罪,部分理由如下:一是他与汉森公司未签订有劳动合同,故不是汉森公司的职工;二是是技术图纸是他在与汉森公司合作之前就设计有的,故汉森公司有权使用该技术,他也同样有权使用。刘某买房子给他是支付给他技术转让费,而不是贿赂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土华作为汉森公司的总工程师,利用汉森公司提供的资金、设备和厂房等生产资料研发试制出甘蔗联合收割机的定型机,并经申请获得了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对此,李土华应该知道,但其为了掩人耳目而以其妻子钟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协议,并利用其研发、保管甘蔗联合收割机图纸的职务便利,他将部分图纸给刘使用,为刘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了刘某39万多元的财物,其行为构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2007年12月28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土华有期徒刑7年,对其非法所得的3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再打官司讨“专利”
  李土华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土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李土华和黄建宁又打起民事官司,两人将汉森公司告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决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原先签订的协议是技术合作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申请、取得的专利权,是非职务发明,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共同享有专利权。
  12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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