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变更。“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改制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因此,无论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服务期协议也应当由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