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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其具体做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在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账户及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quot;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处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扣缴,存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只收不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收入;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支付养老金计划向基金支出户划转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接受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的基金,只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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