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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7〕5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依法监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切实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在继续清理历年拖欠工资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力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人掌握1至2项职业技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制订并实行适应其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办法;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制度,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认真解决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各方面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近就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安置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
  (三)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统一,努力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紧紧依靠企业、社区和各类中介组织的力量,完善和提高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四)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条件差的问题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同时要为农民工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拒不缴纳保险金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同时负责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市总工会负责在我市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用人单位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要在安置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降低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责任的合同或协议。安全监督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把关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违法立项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定期开展现场监测,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监督,及时把申报情况及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一)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用工为名坑害、欺诈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就业。农业部门要扩大“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训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保证其能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要经过考核合格后,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订单式、委托式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扶贫资金,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政府助学、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要依托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和各县(市)职业培训基地,建立起专业门类齐全,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预测、职业介绍、职业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用人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强制其提取职工教育费,用于政府组织培训。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扶贫培训。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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