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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医疗保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下岗人员的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由下岗职
下岗人员的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由下岗职工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 失业人

下岗人员的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大额互助资金,由下岗职工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城镇参军人员的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被征为义务兵,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个人帐户存储额继续计息。参保人员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帐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参照转往外埠的做法,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被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或选取为士官及考入军队大学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参照从地方考入军队大学或被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做法,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且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并恢复参保或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银行帐户上的医疗保险金实际金额后,须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中的医疗保险金转移金额进行核实,经核审无误后, 参保人员补记个人帐户结转金额。

复转军人的医疗保险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复转军人,其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和有关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基本信息。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向参保人员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应转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待个人帐户存储额到位后,为参保人员补记入个人帐户结转金额。

参保人员转往外埠和从地方考入军队大学及被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帐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参保人员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帐户上。

出国定居人员

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个人帐户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

已转入外国籍的,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以支票形式转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参保人或参保人员亲属。

劳教、劳改人员的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封存,个人帐户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1、 由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或成为失业人员又重新就业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须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在职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月分配注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分配注入个人帐户。

2、 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接收安置的退休人员,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分配注入个人帐户。

3、 参保人员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标准,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在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应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在职转退休手续,调整分配注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和时间。

4、 参保人员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补缴条件,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应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在办理基本医疗在职转退休手续后,调整分配注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和时间。

失踪人员的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失踪,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个人帐户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法院宣布其死亡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报送的法律文书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报失踪或法院宣布死亡后重新出现 ,继续工作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从继续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启封或恢复使用个人帐户,并按月分配注入。如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存储额已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经核审后,区县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须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通知单》转记到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内。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医疗保险

以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参统的参保人员因失业和在职转退休原因停止缴费时,其个人帐户有存储额,用人单位须填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审后,将应清算的个人帐户存储额以支票形式转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参保人员。

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定期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给参保人员。

占地农转工的医疗保险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占地农转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所谓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

2、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以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占缴费基数6.5%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占缴费基数0.5%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存档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5、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6、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已参加大病统筹的存档人员正在住院治疗的,在规定的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标准报销。

8、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3)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9、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10、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缴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在《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改按现规定的标准报销,已预缴的大病统筹费不退还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可到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11、《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规定认定。其中:

(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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