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做好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4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苏劳社医[2005]1号 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苏府[2004]10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劳社医[2005]1号

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苏府[2004]10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自负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

  以上自负费用是指2004年度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使用IC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正常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2004年度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和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2004年医疗救助标准为: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到1.5万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3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6000元的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到4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8000元的救助;   当年自负费用超过4万元(含)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万元的救助。

  三、医疗救助金对象名单的确定

  1、根据以上医疗救助标准,市社保中心统计复核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后,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2、市社保中心向享受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单位发放本通知及救助对象名单函,由单位通知救助对象。自谋职业人员、协保人员中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由市社保中心通知市就管中心,由市就管中心通知救助对象。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中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所在社区通知本人。

  四、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程序

  1、享受救助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IC卡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申领表》,经医疗保险科审核确认后,打印《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参保人员可持《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凭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大厅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医疗救助金申领手续,由商业银行验证后代发医疗救助金。

  2、由亲属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救助对象委托书、救助对象的IC卡和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

  3、救助对象已病逝的,有配偶的由配偶申领,无配偶的可由其子女申领。配偶或子女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救助对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代领人与救助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

  4、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自2005年1月24日开始,2月28日前申领结束。

  五、对市区参保人员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是苏州市政府实事工程,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各级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细致工作,及时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大病患者手中,把党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