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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四项政策措施,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4、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5、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事故控制指标,确保年度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煤矿生产100万吨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标。严格年度考核和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控,对确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行有效监控。

  8、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0、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

  3、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9、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定期将市本级审批的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规定组织、参与本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组织春运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4、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标准和规范。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督促其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作,教育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上述范围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开展对烟花爆竹的“打非”行动。

  4、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督促道路交通、消防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市消防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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