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发放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2、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护理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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