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其父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急病而死,属因工死亡。被告称死者不在工作区域、工区工作时间内突发急病而死,不能算因工死亡。那么,请看——
日前,这起因职工是否属因工死亡而引起的纠纷案,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一审结果已有分晓。
史新忠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以下简称圣龙总厂)的一名职工。2002年4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 洽谈一笔加工油装灌车业务。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新忠负责将本厂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的改装地点,再把对方加工好后的车开回。
4月24日下午5时30分,史新忠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在经过市区得月楼十字路口处时,车却被交警拦扣。史新忠随后将情况向厂领导反映。厂领导齐长元知道后,让史新忠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来。
史新忠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装灌车还未加工好,而又时至夜晚,史新忠、齐长元、李根运、阮世江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陈天福邀请,来到附近一餐馆就餐。
晚8时10分,就餐后刚走了约30米,史新忠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在场人员迅速将史新忠送往医院。5月5日,史新忠因抢救无效死亡。
6月5日,圣龙总厂向枣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 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新忠为因工死亡。
6月12日,劳动局经审查后,在申报表栏签署了“史新忠非因工死亡”的意见。死者妻子邢安秀知道后,即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没有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但通知双方当事人,由劳动局重新决定。
10月10日,劳动局合议后,依照劳动部?1996 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再次作出“史新忠属非因工死亡”的决定。死者之子史修虎不服,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针对史新忠是否属因工死亡,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称,史新忠是因公外出,并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属因工死亡。
“史新忠不是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并非天天加班,工作紧张劳累突发疾病死亡,而系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属非因工死亡。”被告劳动局辩解道。